各同学: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13〕38号和粤教后勤函〔2013〕23号文,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筹资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同时依据粤人社发〔2010〕243号文规定,在校学生个人应缴居民医保费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所以,我校将于10月15日统一通过学校开具的学费交费银行卡,收取本学年参保学生医保差额40元/(人.年)(原收费标准为80元/(人.年)。请各同学根据情况足额存入款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