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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24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设立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给予资助。现把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申报方法以通知的形式下发,请做各学院做好宣传协助工作。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资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舍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粤府办〔2013〕20号文件),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绩效目标

     帮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培育少数民族中高层次人才,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水平,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

     三、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资助标准

     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四、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 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

     5. 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预科生从其正式就读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年度起算,预科学习年数不计入资助资金发放范围。

     五、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方式

     少数民族大学生按学年申请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获得本资助资金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

     六、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发放

     资助名单将在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内少数民族大学生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各学院应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学院的宣传告知工作,协助学生完成资助资金的申报。

     执行中遇见问题,请及时反馈校学生处服务科,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36093489

 

                                                                 学生处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

      2.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