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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能力教育和训练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扶持贫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立志成才的有效手段,现阶段勤工助学的主要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每人每月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用人部门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职责,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单位应热心支持勤工助学,为勤工助学提供合适的岗位。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凡具有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家庭经济困难,提供由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有效证明;

()身体健康有能力和胜任某项勤工助学工作;

()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从事一项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挂靠在学生处服务科,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组织岗前培训,进行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诚信及感恩教育。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独立进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任何个人、团体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定期对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贫困生档案,配合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纳入学生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各学院扶贫助学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考虑为扶贫助学创造条件又要有利于本部门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明确设置理由、岗位数及职责要求、岗位排班等事项,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的设置及工时数等由人事处审定。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人事处取消其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经核实岗位工作时间安排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符,工作量严重不足的;

()应由教职工完成的工作交由勤工助学学生完成;

()对学生考核不严格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因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指导、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作任务不能完成、质量下降或发生工作事故的。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包括岗位设置、工作量及津贴金额),报学校领导批审后,交财务总监复核。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九月中旬开始,十月份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实施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根据批准的岗位数向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及勤工助学岗位名额向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申请学生面试,并为面试合格者开具介绍信,经用人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身体、学习等原因确需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在1周前向用人部门和勤工助学中心书面提出,被批准后方可离岗并在退出原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工作技能、工作纪律、安全生产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指导。用人部门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生以书面形式提请勤工助学中心进行撤(调)换。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岗位数及工时数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指定专人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出勤情况、完成工作量、劳动效果等进行如实登记、汇总,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每学年末由勤工助学中心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津贴计算及发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直接划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津贴。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津贴标准为每小时8元。每月五日前用人部门将上月学生工作量考核表及津贴报表交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核对汇总,人事处复核后,交财务处通过转账的形式将上月津贴于每月二十日前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八条 用人部门不得随意增加经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额计算上岗津贴。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寒暑假假前两周)停止。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津贴计算及发放等事项另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