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学年被评为优秀宿舍2次以上(含2次),无脏乱差现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生处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学生因厌学或工作原因而退学、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