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有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 在受处分后一年内,表现突出给予降级处分;重犯或再犯错误的,根据最主要的错误,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团体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5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50元以上,1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属屡犯或造成2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破坏学院宣传栏、阅报栏,毁坏学院广播器材者,参照上述四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因过失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策划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者、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记过的处分;后果严重(指因打架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损坏公物较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殴打教工、保安或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打群架的主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袒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以上六款行为之一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人有以上两款行为者,分别裁决,按较高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十)冲击他系、班及他人宿舍者参照以上九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影像及不健康书画刊物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异性间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三陪”、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找对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用下流语言、举动污辱戏弄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及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隐匿、丢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擅自改动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或在“评优”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或对面楼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起哄,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带头起哄者,从重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内踢球、溜冰、用脚踏墙壁、用球掷墙壁、踢坏垃圾桶或污损宿舍环境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破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者加重一至二级处分。
(三)在学习、午休、晚休时间内下棋、打扑克、奏乐器、使用收录音器材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冲插队伍造成饭堂、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晚上熄灯时学生须按时就寝。对迟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每学期迟归累计三次以上或者迟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报虚假系别、姓名、宿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穿吊带衫、拖鞋、背心进入校园公共场所者者,着奇装异服者、发型发色怪异者(包括男生留长发)、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调换宿舍或随意搬动床架、行李架等,影响宿舍统一管理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不准留宿他人,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九)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线路,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器者;拒不缴纳超额水电费用、财产损坏赔偿费用及学费欠费者;在校园进行传销及经营等商业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抽烟、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者:
(一) 对在公共场所抽烟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 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变相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必须予以解散。对为首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7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的处分参见《广东白云学院关于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九)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转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后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八)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系提出处分意见并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和教务处,经学生处处务会讨论通过报学院领导审批和公布;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的执行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由系或学生处以《处分通知书》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和学生家长;
(二)被处分人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的原因。
(三)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系、学生处、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程序
(一)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蛘呤〖督逃姓棵挪辉偈芾砥涮岢龅纳晁?。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