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进行救济,学校决定成立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宗旨
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原则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遵循五项原则:
1.程序正当原则;
2.证据充足原则;
3.依据明确原则;
4.定性准确原则;
5.处分恰当原则。
三、受理申诉范围
1.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诉;
2.对学籍问题的申诉;
3.对考试成绩评定的申诉;
4.对退学处理的申诉;
5.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四、申诉及受理程序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的申诉报告应当包括申诉的处分和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申诉可以是申诉人本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拟定的处理意见提交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二分之一到会即有效,到会人员在表决投票时,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
6.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负责人、职能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人员如下: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副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成 员:
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
六、学生申诉受理地点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办公室
受理电话:9104
七、执行时间
自2009年3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