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加入党组织和奖励、推荐就业的依据,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和学业表现测评两个部分,两个部分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其中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占40%,学业表现测评占60%,其计算公式是:综合素质测评分=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分+学业表现测评分。
第二章 人文素质测评
第五条 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
第六条 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的加分见学生素质拓展证书首页说明部分第二条。
第七条 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新生军训 1.圆满完成新生军训任务;2.获军训表现优秀奖;3.所在班级获集体奖。
二、政治表现 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2.参加党校学习;3.加入中国共产党;4.参加党团活动;5.评为优秀党员;6.评为优秀团员。
三、集体观念 1.热诚服务同学,参加集体公益活动或社区服务活动;2.所在宿舍被评为安全文明宿舍;3.所在班级荣获系流动红旗;4.所在班级荣获院先进班集体。
四、社会工作 1.参加学生干部竞?。?.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职务;3.参加院礼仪队、广播站工作;4.参加学生各类活动的组织工作;5.参加各类刊物、板报的编辑工作;6.参加其他社会工作。
五、文体艺术 1.体育达标;2.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竞赛、文艺汇演、知识竞赛;3.在校内外各类文体竞赛、文艺汇演、知识竞赛中获奖;4.有文体艺术方面爱好、特长并能长期坚持发展,如阅读书籍并坚持写读书笔记等;5.积极向广播站及各级刊物投稿被采用;6.参加艺术节活动。
六、社会实践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有活动汇报;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表彰或获得荣誉。
七、技能培训与科技创新 1.参加技能培训与考级考证 2.参加科技节活动;3.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第二课堂活动;4.参加各种学术、科技及技能竞赛。
第八条 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的扣分有以下五项
1.违反《学生行为规范检查条例》每次扣0.2分;2.受通报批评扣1分;3.受警告处分扣2分;4.受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5.受记过处分扣6分;6.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0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年(学期)必须修满20分(10)人文素质分,在校期间(含校外实习)必须修满60分人文素质分方可毕业。学年(学期)人文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为:
学年(学期)人文素质测评分
学年(学期)政治思想人文素质测评分 = ───────────────── ╳40
20(10)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学期)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
2.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3.补考通过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为0。必须重修的课程按不及格科目计算,绩点为零。
4.学年(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年(学期)各课程绩点之和/课程数
5.学年(学期)学业表现测评分=学年(学期)平均学分绩点/5.0╳60。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政治思想人文素质部分的测评与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认证同时进行,政治思想人文素质的成绩与素质拓展证书的认证成绩一致。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初评一次,学年进行总评。测评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系保存,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并根据本办法及各系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或打分,计算结果交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各系学生工作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学生分会主席组成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确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如两天内无异议则确定综合素质测评最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评先及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