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成为应用型、创新性专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的设置及评选范围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学校奖学金、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励金。
1.学校奖学金是我校为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2.单位奖学金是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为支持我校的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3.个人奖学金是社会上热心教育的人士为支持我校办学、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评选范围: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三条 无论享受何种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系(中心)、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3.学业单科成绩不及格;
4.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评定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者;
5.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学费等费用者;
6.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条 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
学院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参评资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居本班前2%,奖金1500元。
第五条 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
学院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参评资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居本班级前5%,奖金800元。
第六条 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比例和奖金额度
学院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参评资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居本班级前10%,奖金5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励金的评选办法
1.奖励范围:上一学年在科技、学术、文体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2.奖项设置
(1)科技创新奖:参加国家、省、市级以上教育系统组织的科技制作发明竞赛活动及成果展取得名次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2)学科成果奖:
①在国家、省、市级专业类知识竞赛(以教育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中获奖者;
②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者。
(3)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如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突出事迹者。
(4)文体优秀奖: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3.评审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单项奖励金评审小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单项奖励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4.评选规定:学校每年九月份接受各学生集体和个人申报单项奖励金。集体或个人填写单项奖励金申请表,附主管单位意见及获奖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审核,评审小组批准;同学年中,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励金一般不兼得。
5.奖励办法:单项奖励金总额度根据当年奖学金下拨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参照如下奖励幅度:
国家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省级: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市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如奖项名称与一、二、三等奖不符的,按奖励对等级别给予奖励,具体认定工作由获奖者提供资料,学生处认定。
如因同一奖项已获上级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奖金。单项奖励金评审机构可根据每年学生的事?;蛲怀霰硐?,适当调整奖项设置的名称和金额。
第八条 各种奖学金将根据学生年度学习成绩的结果及学生所在班级、系(中心)的推荐意见,按规定比例送学生处审核,学校统一审批。表彰的时间为每年十二月。
第九条 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
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提供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商定后公布。学校根据评定办法,在符合评优评奖资格的学生中推荐评选。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
第十条 为扩大学生受奖面,激励更多的学生勤学上进,根据我校同类奖励不重复以及就高不就低原则,如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则不再重复获得校内奖学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9-2010学年度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